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