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农民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者称合作股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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