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作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