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享有合作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政府和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平调、侵占企业财产,不得要求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