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对乡镇集体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国家对乡镇集体企业规定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