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