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