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