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以下原则:
(一)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二)资金共筹、积累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利;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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