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利用分立、合并和解散、清算抽逃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