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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