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