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依法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亏损;
(三)提取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六)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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