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