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