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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