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