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