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检疫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或者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接收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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