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佩戴标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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