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