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饲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