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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