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为查处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