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纳入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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