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检疫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的市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的,按照本市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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