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