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动物产品的外埠供应基地提供动物防疫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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