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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