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五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