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四条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