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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