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四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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