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九条 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6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防疫指导,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