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