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