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自行建设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也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