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