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三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计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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