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一条 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