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