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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