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