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登记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参加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