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五条 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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