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当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
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