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二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