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