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七条 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