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八条 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