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