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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